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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4號上 訴 人 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被 上訴人 劉順美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額。因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日期:2019-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