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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5號上 訴 人 王東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柏堯間,因107年度訴字第985號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