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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市觀光領隊人員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明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21號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