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施沁宏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被 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被 告 詹益抿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廖于禎律師梁鈺府律師被 告 正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經發回續行偵查之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有犯罪嫌疑,業經原告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發回續行偵查,目前尚未偵查終結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
二、查上開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