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施沁宏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扶助律師)被 告 正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被 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被 告 詹益抿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案件經發回續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在前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0號判決、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