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 告 陳寶珠法定代理人 蔡湘鈴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被 告 邱紫瑜法定代理人 邱雅璇訴訟代理人 楊凱吉律師複 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6,356元(10,456,037/2+3,176,675/2=6,816,356;編號1至30之不動產價額為10,456,037;編號21、22、27、28之不動產價額為3,176,6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18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