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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107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即原告兼反訴被告 陳寶珠法 定 代 理人 蔡湘鈴被 上 訴 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邱紫瑜法 定 代 理人 邱雅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6,356元(10, 456,037/2+3,176,675/2=6,816,356;編號1至30之不動產價額為10,456,037;編號21、22、27、28之不動產價額為3,176,675),應徵本訴與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用共計107,277元(102,777+4,500=107,277),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繳第二審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酌給遺產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