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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楊勝義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被 告 陳文生

陳文彰陳文惠陳文萍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裕被 告 楊淑琴

楊博文楊博仁楊博元楊欣玫王鳳珍王鳳雪王鳳瀝楊旻幸楊惠文楊容淑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琮銘被 告 楊勝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萬零陸仟陸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拾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