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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楊勝義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律師被 告 陳文生

陳文彰陳文惠陳文萍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裕被 告 楊淑琴

楊博文楊博仁楊博元楊欣玫號

王鳳珍王鳳雪王鳳瀝號

楊旻幸楊惠文楊容淑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琮銘被 告 楊勝智上開原告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而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請求履行遺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7 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