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 告 許淨媛
陳冠甫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計算所受訴訟利益價值為新台幣(下同)7,036,208元,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69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