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 嘉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駿閎被 上訴人 鄭榮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