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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 訴 人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國城間請求返還代償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 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1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于容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項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