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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小泉達也

唐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複代理 人 莊文玉律師被 告 吳國精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2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自民國91年8月27日起至返還日止之無償配股及股息」部分,其聲明請求之內容不明確,原告應於二週內具狀陳報該等無償配股及股息之具體內容(並請依各該年度配股及股息之股數或金額制作明細表)及所憑證據為何(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0-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