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小泉達也
唐健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複代理 人 莊文玉律師被 告 吳國精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王裕文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9月2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8月5日下午2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