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國精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小泉達也、唐健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62,768元(12,476,730+7,486,038=19,962,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