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金生
張義郎呂張金連張三妹張金女黃俊雄黃豐慶黃徐玉女黃鈺舜黃淑玲黃嬿臻黃朝陽黃徐秀妹黃奕達黃奕傑黃漢章魏黃玲吟莊黃碧如詹陳月如陳素琴賴陳珠梅陳嬌娥李陳淑美視同上訴人 陳坤炎
辻茂男洪法瑋(即洪張銀之承受訴訟人)洪 璞(即洪張銀之承受訴訟人)洪法瑾(即洪張銀之承受訴訟人)洪法瑜(即洪張銀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陳六合法定代理人 陳介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36,611元(參見附表所示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8,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附表┌──────┬────────────────────────┐│ 座落地段 │ 臺中市○○區○○段 │├──────┼─────┬─────┬─────┬──────┤│ 地 號 │100 │100-2 │101 │102 │├──────┼─────┼─────┼─────┼──────┤│ 面 積 │203 │707 │360 │1000 ││(平方公尺)│ │ │ │ │├──────┼─────┼─────┼─────┼──────┤│ 權利範圍 │299/1376 │229/1376 │1/6 │1/6 │├──────┼─────┼─────┼─────┼──────┤│公告土地現值│4萬4100元 │4萬4100元 │3萬1200元 │3萬5315元 ││(新臺幣)元│ │ │ │ ││ /平方公尺 │ │ │ │ │├──────┼─────┼─────┼─────┼──────┤│訴訟標的價額│148萬9881 │518萬8897 │187萬2000 │588萬5833元 ││(新臺幣)元│元【計算式│元【計算式│元【計算式│【計算式: ││(小數點以下│:4萬4100 │:4萬4100 │:3萬1200 │3萬5315元× ││四捨五入) │元×203× │元×707× │元×360× │1000×1/6】 ││ │229 /1376 │229 /1376 │1/6】 │ ││ │】 │】 │ │ ││ ├─────┴─────┴─────┴──────┤│ │ 合計:1443萬66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