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和平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楊再瑤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51,814元【返還存摺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