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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9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被 上訴人 玉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判決主文第1 項部分新臺幣(下同)7,944,958 元,第2 項部分59,820元,第3項部分476,226 元,合計8,481,0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

5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