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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普將運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正宗被上訴 人即 被 告 波恩體能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管理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4月15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8年4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日期:20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