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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上 訴 人 陳瑋霖

陳嘉儀陳俋汝上列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黃小萍上列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羅元成間請求撤銷股份移轉等事件,上訴人3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所為107年度重訴字第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本院沙鹿簡易庭107年6月14日107年度沙補字第8號補費裁定意旨,依訴外人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與股份總數比例計算,每股金額認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元,而原判決命上訴人3人應分別移轉股份數為1,662股、1,662股、1,662股,故上訴人3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序核定為1,662,000元、1,662,000元、1,662,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26,299元、26,299元(請分開繳納,以利核對),未據上訴人3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3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3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