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敬詠(黃添進不得代收)被 告 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司即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進被 告 尤碧玉
林正堂林文俊李枝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萬9,7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3 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