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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1號原 告 張益震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王有民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張七穆法定代理人 張崇育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張滄田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游世一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葉耀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另案105年度重訴字第710號(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7號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審理),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裁定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本事件經原告以無訴訟必要為由具狀撤回起訴,並聲請本院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在卷,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裁判日期: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