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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2號原 告 中宇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德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