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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子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