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1號原 告 佛光山寺法定代理人 釋心保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複代理人 宋郁明被 告 陳日新
陳任孚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3 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判例意旨)。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係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之上同段286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 號房屋),與同段250-1 、252 地號土地之上同段591 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上),為原告所有,前經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41 號民事判決被告陳日新應遷讓予原告確定,於本院執行處執行點交時,因原告一時心慈,同意由被告陳日新借用至民國(下同)104 年12月31日,然被告陳日新屆期仍不願返還借用物,原告爰起訴請求占用人被告陳日新及陳任孚遷讓上開房屋。然查,本件被告陳日新與訴外人即陳日新擔任負責人之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進有公司)已另案向本院訴請確認本件原告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996號強制執行程序中就上開土地及建物於99年8月3 日所為之拍賣無效,並請求確認陳日新與進有公司對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存在,現為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663號事件繫屬審理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民事事件核閱無誤。則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拍賣是否無效?本件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權?及被告陳日新對之是否仍存有所有權?乃本件遷讓房地事件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實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說明,本件訴訟即有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63 號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
2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