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1號上 訴 人 陳日新即 被 告 陳任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佛光山寺間請求遷讓房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