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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 告 賀姿華被 告 梁家茜

梁家偉梁愛月許恒源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清祥被 告 賴水生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8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28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業於107年7月24日駁回,經原告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年9月18日107年度抗字第329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