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21號原 告 陳怡文訴訟代理人 張志新律師被 告 廖致璋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明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951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重傷害嫌疑,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交易字第257號案件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107年交上易字第951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