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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 江威錩(即江宗杜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江東峯法定代理人 江慶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元(被上訴人財產價值)×1/22(上訴人確認派下權比例)=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
裁判日期: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