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0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吳宣霆
張純美胡天賜被 告 李 儐
葉正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複 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取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民國107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8 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