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0號上 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儐、葉正德間請求聲請收取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