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德安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煥煇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玉蘭等22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40,000元(併見本院卷一第38頁即本院107年7月4日107年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裁判日期: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