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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萬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