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銀煌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張明雍
張瑋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 萬4,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0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承受訴訟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