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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63號上 訴 人 進有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日新人法定代理人 陳維君

陳重榮被 上訴人 佛光山寺法定代理人 釋心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19-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