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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上 訴 人 李錦益被上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收取訴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60,000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3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等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