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上 訴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宋秀玲訴訟代理人 徐承蔭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義正、李淑如、李錦益、李佳哲、李孟宗、李淑瑢間收取訴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5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552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0元,尚應繳納428,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28,552元,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