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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原 告 葉文裕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被 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思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169 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1829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