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原 告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沼澤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複 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被 告 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品鋅(即劉淑娥)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複 代理人 曾仰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022,86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077,26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簽訂鋼筋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
合約)二份,合約編號分別為105-B-00-00-00-000-00(工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636~4K+225治理工程併辦土石標售)及105-B-00-00-00-000-00-00(工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066~3K+636治理工程併辦土石標售)。於後原告陸續以傳真方式向被告訂購鋼筋,並以通訊軟體LINE或電話向被告確認預定進料日期和進料重量等情,約定下訂單後7日內送達工地。被告自107年1月至4月,總計有40項結構部位有逾期交貨之情事,依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分別就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加工天數、實際進料日期、逾期天數、進場重量、總重量、金額、總金額、扣罰比例和總金額等予以詳載原證80、81即附表一、二,其中有35項結構部分之「加工天數」,原告另外給予被告高於系爭合約書所訂7天之交貨期間,被告仍遲延交貨。觀諸原告之下單數量紀錄表之「傳真日期」,並對照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金額計算表之「訂料日期」欄位,二者確能完全勾稽,可徵原告確實於表上日期以傳真方式向被告訂購鋼筋,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副總劉淑娥確認訂單後同意出貨。復對照秤量單,被告確遲於秤量單上所標明之日期,始將鋼筋交付予原告。原告於被告遲延交貨後,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催告交付相關事宜,原告計算遲延之日期基準,係以雙方前開實際約定之交貨期間為據。是以,原告下訂單後,被告未能於約定之期日內(即加工天數)送達工地,已違反系爭合約規定,每一日應按該次進場數量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罰扣款。至今兩個工地已分別累積扣款金額3,612,112元以及4,970,492元,故被告應依系爭合約肆、第4條逾期罰款之規定,給付逾期罰款總計8,582,604元予原告。
㈡依系爭合約書,原告向被告購買之鋼筋SD280和鋼筋SD420W
之數量分別為1000公噸,總計為2000公噸。今被告就鋼筋SD280之部分確實僅出貨401.001公噸,而鋼筋SD420W之部分僅出貨982,259公噸,總計1383.26公噸之鋼筋予原告,尚有61
6.74公噸之鋼筋未出貨予原告,原告就被告未出貨之鋼筋,只能向其他家廠商(三五公司、三千公司)訂購該剩餘之鋼筋,故剩餘價差部分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本件試以原告向三五公司和三千公司所採購鋼筋之最低金額18,600元,和原告向被告採購之最高金額14,700元,則原告所受價差損害之最小單位金額為3,900元(18600元-14700元)為計算基礎。
故因被告遲延交貨,致原告另行向三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採購鋼筋,以避免遲誤工程進度,總計金額為21,905,771元。就此所產生之差價損失分別為603,917元、578,244元以及2,525,000元,且尚有750噸未出貨之價差約3,787,500元,此皆屬被告於遲延給付中,原告增加費用以取得替代物暫時代替原給付的積極損害,故原告受有買受價差之損害,總計7,494,661元,且原告並向本院民事庭就被告前開造成原告採購價差之損失總計7,494,661元聲請假扣押裁定在案。是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與第232條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受有價差之損害。
㈢系爭合約書肆、第4條關於違約金之約定應為懲罰性違約金
,而非損害賠償預定之違約金。蓋該條明文規定違約金之性質為「罰款」,復據實務見解,縱使條文中未明文懲罰性違約金之文字,觀諸系爭合約書第6條和第7條,皆有其他得另行請求賠償逾期損害之約定,則本件違約金之性質實屬懲罰性違約金。又系爭合約書係依違約之日數而與日俱增,並非預定一定之賠償總額,核其性質係懲罰債務人不於一定時期給付時之約定甚明,應屬懲罰性違約金性質。故本件自無違約金過高之情事。
㈣關於被告主張抵銷部分,原告並未積欠貨款。被告應針對每
筆訂單確實成立日期、貨品重量、交貨日期負舉證責任。被告提出之秤量單、請款單是其與往來廠商之資料,與原告無關,亦無法證明確實有出貨。
㈤縱使原告無法提出所有向被告確認收受訂料傳真之LINE對話
記錄,仍不妨礙被告遲延給付之客觀事實認定,原告受有相當之損害甚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請法院依心證定原告之損害數額。
㈥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077,26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㈠被告否認有遲延交貨造成原告另行採購所產生之損失。原告
所提表格、川順營造鋼筋進料時程一覽表均係原告片面作成,所附合約均為私文書,被告否認該表格、私文書之真正。上開資料無法證明原告於其主張之時點訂購鋼筋,亦無從證明被告有給付遲延,或原告受有差價損失之情事。有關價差部分,原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證明有因果關係,且實際數額上與原告主張定料數額有差距,亦無法證明另訂購之材料係用於系爭工程。此外,原告就本件工程亦有另外購買鋼筋之必要,且被告所交付之鋼筋並無剩餘,仍係全數運用於本件工程,則原告未受有任何損害至明。又原告復未證明本件承攬工程有任何因終止系爭契約而受有未使用原採購剩餘鋼筋之損害,依無損害即無賠償之法理,原告請求價差損害7,494,661元,即屬無據。
㈡原告提出之原證80、81文書即附表一、二,其上雖載有傳真
日期、預訂進料日期、出貨日期,然此均為原告所自行記載,並無任何被告回簽文字,尚難據此即謂原告確於各該指稱日期傳真予被告,且兩造間已達成出貨日期合意,蓋並非原告一傳真下訂即為下單,兩造間尚須確認數量、內容、出貨日期,並據以修改訂單等。原告提出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並無法勾稽出原告所稱傳真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自無從以該LINE對話認定有原告所主張之逾期日數。另原告所提之秤量單,僅能證明被告曾出貨予原告,惟秤量單亦無從證明原告已於各該指稱日期傳真予被告。
㈢另由原告提出原證86LINE對話記錄中之107年1月19日訂單,
其上所蓋用者為橢圓章,再對照原證80原告所提出之訂料紀錄,該訂單上所蓋用者則為長方形章,可知同日之訂單已有不同版本。原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既有不同之版本,實無從判斷其整理內容之依據。蓋對照原告自行製作之文書與LINE對話紀錄,無從佐證原告所提出之「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內各筆訂單之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及實際進料日期是否確實無誤。系爭LINE對話僅能證明被告於107年4月26日有收到L16、L17箱涵和L18、L19之料單,無從證明就訂購單上契約必要之點兩造已達成合意,是自不得以被告有收到L16、L17箱涵和L18、L19之料單,即率認被告就前揭料單有遲延給付之情事。
㈣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是否逾期交貨,或被告逾期交貨致其
受有何種所失利益之損害,亦未證明是否因被告給付遲延受有價差損害,此外,原告又未敘明其損害數額有何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是本件自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其損害賠償額。
㈤系爭合約未明示違約金之性質,亦未明載為懲罰性違約金之
字句,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應為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性違約金,此亦有實務多數見解可參。本件原告已請求依系爭合約肆、第4條約定給付違約金8,582,604元,則其再以被告有給付逾期為由,主張得另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23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價差損害7,494,661元,即與前開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有違,不應准許。退步言,縱原告主張之逾期罰款有理由,本件原告應支付之買賣價金為9,129,092元,逾期罰款高達8,582,604元,如逾期10日原告即不需支付任何系爭鋼筋款項,足認該約定尚未能顧及被告應支出之必要成本與應獲取之最低利潤,是本件逾期罰款之約定顯屬過高,應予酌減。
㈥又本件被告分別於107年4月30日及107年5月31日向原告請款
各1,040,341元、2,097,356元之貨款,有發票、請款單可稽。倘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則被告主張以原告應給付之貨款共3,137,697元抵銷之。原告如對被告提出之發票有任何疑義,當時為何未退回這些發票?顯是已默認確有支付該筆金額之義務。再者,被告確實已交付發票上所載之鋼筋,此有鎧全公司送往工地之秤量單所載工地地點、連絡人等資料、程瑋聯通有限公司為被告出貨之請款單、原告簽收資料可稽。且依鎧全公司秤量單所載工地地點、聯絡人等資料與原證80、81對照後,主張抵銷部分內容相符,足證被告主張抵銷金額無誤。
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兩造於105年12月14日就鋼筋買賣簽訂系爭合約二份,嗣原告於107年1月至4月間,陸續以傳真方式向被告訂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結構部位,被告有逾期交貨之情事,依系爭合約肆、第4條規定,應給付罰款8,582,604元;又因被告遲延交貨且有750噸並未出貨,致使原告向其他家廠商訂購而受有買受價差之損害,總計7,494,661元,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與第232條之規定,被告亦應賠償此部分損害等語,被告固不否認系爭合約之簽訂,惟否認其有遲延交貨或造成原告另行採購產生損失,並稱其對於原告尚有1,040,341元、2,097,356元之貨款債權得以抵銷等語置辯。經查: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民法第345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繼續性供給契約,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而言。是無名之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亦應同可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6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一時的契約(一次給付契約或單純的契約)分期給付,乃一方給付總額自始確定,僅係分期給付履行。兩者之性質並不相同。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但由此他項事實,本於推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而後可,斷不能以單純論理為臆測之根據,就待證事實為推定之判斷(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觀諸系爭合約內載「肆、買賣協議:…二、付款辦法:賣方按期以書面向買方工地負責人申請估驗計價…三、進貨期限(空白)四、逾期罰款:賣方若未依合約規定期限交貨,每逾期一日依該次進場數量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罰扣款…」,並就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及總計等工程內容議定條件,且說明「1.本合約依實際進場數量或會磅重量計價。
…3.甲方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畫及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不得異議。對於增減數量之項目以合約上註明單價計算之,若有新增項目時得另議之。…6.鋼筋計價重量依發貨單為主…」、「交貨日期以原告下訂單尺寸後七日內送達工地」、「付款金額為進場數量之100%」,以及併附詳細價目表等,可知兩造約定之交易方式,係就各期下訂量分別成立單一買賣契約,因無交貨期限內將契約所載之鋼筋預定總數訂購完畢之約定,應認系爭合約所約定之數量僅為購買數量之上限,實際上之系爭合約買賣數量於訂約時尚未確定,訂貨及交貨既有其規則性,且有一定標準之價金給付,系爭合約應屬繼續性供給契約無疑,則兩造間所生之買賣關係自應以兩造間成立訂購單內容為準,而非單純由系爭合約即得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有交貨逾期及未依訂單完全出貨情形,請求被告給付罰款並賠償原告另購鋼筋之差價損失,自應由原告就所主張各次下訂內容及日期、實際進料重量及日期、逾期天數等要件,加以舉證證明之。
(三)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1月至4月,總計有40項結構部位有逾期交貨部分,乃依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分別就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加工天數、實際進料日期、逾期天數、進場重量、總重量、金額、總金額、扣罰比例和總金額等予以詳載如附表一、二所示,並提出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工銷貨秤量單、秤量傳票、鋼筋數量表、鋼筋進料時程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18-192、194-245、247-297頁,卷二第29-81、163、165頁)。經查,上開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代工銷貨秤量單、秤量傳票上之記載,乃為附表一、二各項次所列之實際進料日期、進場重量、總重量、金額、總金額等之憑據,被告就此該部分文書已表示無意見,是兩造間有如附表
一、二各項次之結構部位買賣,應是無疑。而有關附表一、二各項次之訂單即是鋼筋數量表,此是由系爭合約所指之二工程工地主任李榮和、謝松延陸續以傳真方式送達被告,再以通訊軟體LINE或電話與被告公司代表人劉淑娥確認所傳真訂單內之預定進料日期和進料重量,鋼筋數量表記載之傳真日期即是下訂單之訂料日期,於後被告將訂單轉請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加工,應在預定進料日期前將加工後鋼筋送至原告工地,若交貨有遲延時,即以通訊軟體LINE或電話催促等節,固據證人李榮和、謝松延於本件言詞辯論時分別具結後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95-98頁),惟由上開卷附鋼筋數量表上已標記「傳真日期」又未附被告回簽確認資料一節觀之,該鋼筋數量表顯非原始傳真資料,而是事後自行製作之文書,則能否認定實際傳真日期,且該傳真日期即是已經兩造合意確定之「訂料日期」,不無疑問;況細繹卷附之LINE對話紀錄,其內雖有幾次表格之傳送畫面呈現已讀,並有原告人員向被告公司代表人劉淑娥催促交貨之對話,但仍無法勾稽出已經確認之實際傳真日期,以證明附表一、二各項次所載之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正確無誤,則證人李榮和、謝松延上開所證,至多僅是其等單方認知,既有疑義,原告依此計算之逾期天數、扣罰比例及扣罰金額,自難信實,是原告主張被告就附表一、二各項次結構部位有逾期交貨情形,請求被告給付罰款8,582,604元,仍屬無據。
(四)原告再主張其因被告遲延交貨而另行採購鋼筋產生差價損失分別為603,917元、578,244元以及2,525,000元,且尚有750噸未出貨之價差約3,787,500元,共計7,494,661元等情,固提出價差統計表、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節鋼筋買賣合約、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合約書、鋼筋進場數量管制表、工程估驗表、支票及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4-28頁,卷二第133-139、211-273頁),惟如前述,原告並未證實被告就附表一、二各項次結構部位之買賣有逾期交貨情形,其復未提出其他各次下訂內容及日期,以及實際進料重量及日期之全部單據以供比對,上開自行製作之出價差統計表、鋼筋進場數量管制表、工程估驗表上數據,自難認為真實而據以證明被告有遲延交貨或未交貨之情形,則五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竹節鋼筋買賣合約、三千鋼鐵企業有限公司合約書、鋼筋進場數量管制表、工程估驗表、支票及統一發票等文書,縱是屬實,充其量亦僅是證明原告與其他公司有買賣鋼筋之事實,並無法從中計算並認定原告有因被告遲延交貨或未為交貨受有買賣價差之損害,原告主張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與第23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7,494,661元,應屬無據。
(五)原告既未能證明被告有遲延交貨或未為交貨情形,請求被告給付罰款及賠償買受價差損失,已是無據,本院即無庸探究被告所辯其對原告有否得以抵銷之貨款債權,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及民法第229條、第231條、與第232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077,26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綉燕附表一: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
(工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066~3K+636治理工程
併辦土石標售)┌─┬────┬────┬────┬──┬────┬──┬───────┬───┬───────┬───┬──┬────┬─┐│項│結構部位│訂料日期│預定進料│加工│實際進料│逾期│進場重量(噸)│總重量│ 金額(元) │總金額│扣罰│扣罰金額│備││次│ │ │ │天數│日期 │天數│ │ │ │(元)│比例│(元) │註││ │ │ │ │ │ │ ├───┬───┤ ├───┬───┤ ├──┤ │ ││ │ │ │ │ │ │ │SD280 │SD420W│ │14000 │14700 │ │10% │ │ │├─┼────┼────┼────┼──┼────┼──┼───┼───┼───┼───┼───┼───┼──┼────┼─┤│1 │L1、L2頂│107.1.6 │107.1.13│7 │107.1.20│7 │5.43 │12.99 │18.42 │76020 │190953│266973│0.7 │186881 │ ││ │板 │ │ │ │ │ │ │ │ │ │ │ │ │ │ │├─┼────┼────┼────┼──┼────┼──┼───┼───┼───┼───┼───┼───┼──┼────┼─┤│2 │L型檔牆 │107.1.9 │107.1.16│7 │107.1.20│4 │5.36 │ │5.36 │75040 │ │75040 │0.4 │30016 │ ││ │#22~#28│ │ │ │ │ │ │ │ │ │ │ │ │ │ │├─┼────┼────┼────┼──┼────┼──┼───┼───┼───┼───┼───┼───┼──┼────┼─┤│3 │抽水機房│107.1.15│107.1.23│8 │107.1.27│4 │9.52 │ │9.52 │133280│ │133280│0.4 │53312 │ │├─┼────┼────┼────┼──┼────┼──┼───┼───┼───┼───┼───┼───┼──┼────┼─┤│4 │L3底板牆│107.1.17│107.1.24│7 │107.2.2 │9 │4.57 │14.66 │19.23 │63980 │215502│279482│0.9 │251534 │ ││ │身 │ │ │ │ │ │ │ │ │ │ │ │ │ │ ││ │L3開口梁│ │ │ │ │ │ │ │ │ │ │ │ │ │ ││ │柱 │ │ │ │ │ │ │ │ │ │ │ │ │ │ │├─┼────┼────┼────┼──┼────┼──┼───┼───┼───┼───┼───┼───┼──┼────┼─┤│5 │L4底板牆│107.1.19│107.2.5 │17 │107.2.13│8 │4.37 │13.87 │18.24 │61180 │203889│265069│0.8 │212055 │ ││ │身 │ │ │ │ │ │ │ │ │ │ │ │ │ │ │├─┼────┼────┼────┼──┼────┼──┼───┼───┼───┼───┼───┼───┼──┼────┼─┤│6 │L3、L4頂│107.1.19│107.2.6 │18 │107.2.24│18 │5.47 │13.39 │18.86 │76580 │196833│273413│1.0 │273413 │ ││ │板 │ │ │ │ │ │ │ │ │ │ │ │ │ │ │├─┼────┼────┼────┼──┼────┼──┼───┼───┼───┼───┼───┼───┼──┼────┼─┤│7 │L5、L6底│107.1.19│107.2.7 │19 │107.2.28│21 │9.20 │27.61 │36.81 │128800│405867│534667│1.0 │534667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8 │L5、L6頂│107.1.19│107.2.8 │20 │107.3.10│30 │5.42 │12.96 │18.38 │75880 │190512│266392│1.0 │266392 │ ││ │板 │ │ │ │ │ │ │ │ │ │ │ │ │ │ │├─┼────┼────┼────┼──┼────┼──┼───┼───┼───┼───┼───┼───┼──┼────┼─┤│9 │L7、L8底│107.1.19│107.2.9 │21 │107.3.17│36 │8.71 │27.68 │36.39 │121940│406896│528836│1.0 │528836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10│L7、L8頂│107.1.19│107.2.10│22 │107.3.22│40 │5.31 │13.35 │18.66 │74340 │196245│270585│1.0 │270585 │ ││ │板 │ │ │ │ │ │ │ │ │ │ │ │ │ │ │├─┼────┼────┼────┼──┼────┼──┼───┼───┼───┼───┼───┼───┼──┼────┼─┤│11│L9、L10 │107.1.19│107.2.12│24 │107.3.26│42 │ │27.76 │27.76 │ │408072│408072│1.0 │408072 │ ││ │底板牆身│ │ │ │ │ │ │ │ │ │ │ │ │ │ │├─┼────┼────┼────┼──┼────┼──┼───┼───┼───┼───┼───┼───┼──┼────┼─┤│12│L9開口梁│107.1.19│107.2.12│24 │107.3.27│43 │8.86 │0.91 │9.77 │124040│13377 │137417│1.0 │137417 │ ││ │柱 │ │ │ │ │ │ │ │ │ │ │ │ │ │ │├─┼────┼────┼────┼──┼────┼──┼───┼───┼───┼───┼───┼───┼──┼────┼─┤│13│L9、L10 │107.1.19│107.2.13│25 │107.3.29│44 │5.43 │13.01 │18.44 │76020 │191247│267267│1.0 │267267 │ ││ │頂板 │ │ │ │ │ │ │ │ │ │ │ │ │ │ │├─┼────┼────┼────┼──┼────┼──┼───┼───┼───┼───┼───┼───┼──┼────┼─┤│14│預鑄基腳│107.2.7 │107.2.22│15 │107.3.17│23 │3.32 │11.63 │14.95 │46480 │170961│217441│1.0 │217441 │ ││ │160座 │ │ │ │ │ │ │ │ │ │ │ │ │ │ │├─┼────┼────┼────┼──┼────┼──┼───┼───┼───┼───┼───┼───┼──┼────┼─┤│15│預鑄基腳│107.2.7 │107.3.6 │27 │107.3.31│25 │ │11.65 │11.65 │ │171255│171255│1.0 │171255 │ ││ │160座 │ │ │ │ │ │ │ │ │ │ │ │ │ │ │├─┼────┼────┼────┼──┼────┼──┼───┼───┼───┼───┼───┼───┼──┼────┼─┤│16│預鑄基腳│107.2.7 │107.3.6 │27 │107.4.2 │27 │3.42 │ │3.42 │47880 │ │47880 │1.0 │47880 │ ││ │160座 │ │ │ │ │ │ │ │ │ │ │ │ │ │ │├─┼────┼────┼────┼──┼────┼──┼───┼───┼───┼───┼───┼───┼──┼────┼─┤│17│堤後檔牆│107.3.19│107.3.26│7 │107.4.5 │10 │13.90 │ │13.90 │194600│ │194600│1.0 │194600 │ ││ │#1~#3 │ │ │ │ │ │ │ │ │ │ │ │ │ │ │├─┼────┼────┼────┼──┼────┼──┼───┼───┼───┼───┼───┼───┼──┼────┼─┤│18│L14、L15│107.3.28│107.4.10│13 │107.5.4 │24 │9.31 │27.40 │36.71 │130340│402780│533120│1.0 │533120 │ ││ │底板牆身│ │ │ │ │ │ │ │ │ │ │ │ │ │ │├─┼────┼────┼────┼──┼────┼──┼───┼───┼───┼───┼───┼───┼──┼────┼─┤│19│L14開口 │107.3.28│107.4.10│13 │107.5.8 │28 │2.96 │7.27 │10.23 │41440 │106869│148309│1.0 │148309 │ ││ │梁柱 │ │ │ │ │ │ │ │ │ │ │ │ │ │ ││ │L15頂板 │ │ │ │ │ │ │ │ │ │ │ │ │ │ │├─┼────┼────┼────┼──┼────┼──┼───┼───┼───┼───┼───┼───┼──┼────┼─┤│20│排水檔牆│107.4.3 │107.4.11│8 │107.4.23│12 │16.96 │ │16.96 │237440│ │237440│1.0 │237440 │ ││ │#1~#5 │ │ │ │ │ │ │ │ │ │ │ │ │ │ │├─┴────┴────┴────┴──┴────┴──┴───┴───┴───┴───┴───┴───┴──┼────┼─┤│ 合計│0000000 │ │└──────────────────────────────────────────────────────┴────┴─┘附表二: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
(工程名稱:龍井區山腳排水3K+636~4K+225治理工程併辦土
石標售)┌─┬────┬────┬────┬──┬────┬──┬───────┬───┬───────┬───┬──┬────┬─┐│項│結構部位│訂料日期│預定進料│加工│實際進料│逾期│進場重量(噸)│總重量│ 金額(元) │總金額│扣罰│扣罰金額│備││次│ │ │ │天數│日期 │天數│ │ │ │(元)│比例│(元) │註││ │ │ │ │ │ │ ├───┬───┤ ├───┬───┤ ├──┤ │ ││ │ │ │ │ │ │ │SD280 │SD420W│ │14000 │14700 │ │10% │ │ │├─┼────┼────┼────┼──┼────┼──┼───┼───┼───┼───┼───┼───┼──┼────┼─┤│1 │箱涵區塊│107.1.13│107.1.26│13 │107.2.1 │6 │7.44 │17.83 │25.27 │104160│262101│366261│0.6 │219757 │ ││ │36.37底 │ │ │ │ │ │ │ │ │ │ │ │ │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2 │箱涵區塊│107.1.13│107.1.31│18 │107.2.8 │8 │5.34 │11.49 │16.83 │74760 │168903│243663│0.8 │194930 │ ││ │36.37頂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3 │預鑄止滑│107.1.15│107.1.22│7 │107.1.27│5 │6.635 │ │6.635 │92890 │ │92890 │0.5 │46445 │ ││ │榫-第15│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4 │預鑄止滑│107.1.16│107.1.31│15 │107.2.8 │8 │6.7 │ │6.7 │93800 │ │93800 │0.8 │75040 │ ││ │榫-第16│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5 │箱涵區塊│107.1.17│107.2.2 │16 │107.2.26│24 │3.61 │9.37 │12.98 │50540 │137739│188279│1.0 │188279 │ ││ │38底板牆│ │ │ │ │ │ │ │ │ │ │ │ │ │ ││ │身 │ │ │ │ │ │ │ │ │ │ │ │ │ │ │├─┼────┼────┼────┼──┼────┼──┼───┼───┼───┼───┼───┼───┼──┼────┼─┤│6 │箱涵區塊│107.1.17│107.2.2 │16 │107.3.7 │33 │4.21 │10.85 │15.06 │58940 │159495│218435│1.0 │218435 │ ││ │39底板牆│ │ │ │ │ │ │ │ │ │ │ │ │ │ ││ │身、開口│ │ │ │ │ │ │ │ │ │ │ │ │ │ │├─┼────┼────┼────┼──┼────┼──┼───┼───┼───┼───┼───┼───┼──┼────┼─┤│7 │箱涵區塊│107.1.17│107.2.2 │16 │107.3.17│43 │5.468 │11.49 │16958 │76552 │168903│245455│1.0 │245455 │ ││ │38.39頂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8 │PC基樁樁│107.1.18│107.2.5 │18 │107.3.17│40 │2.474 │ │2.474 │34636 │ │34636 │1.0 │34636 │ ││ │頭100支 │ │ │ │ │ │ │ │ │ │ │ │ │ │ │├─┼────┼────┼────┼──┼────┼──┼───┼───┼───┼───┼───┼───┼──┼────┼─┤│9 │箱涵區塊│107.1.18│107.2.5 │18 │107.3.22│45 │3.65 │9.43 │13.08 │51100 │138621│189721│1.0 │189721 │ ││ │40底板牆│ │ │ │ │ │ │ │ │ │ │ │ │ │ ││ │身 │ │ │ │ │ │ │ │ │ │ │ │ │ │ │├─┼────┼────┼────┼──┼────┼──┼───┼───┼───┼───┼───┼───┼──┼────┼─┤│10│箱涵區塊│107.1.18│107.2.5 │18 │107.3.27│50 │4.35 │10.79 │15.14 │60900 │158613│219513│1.0 │219513 │ ││ │41底板牆│ │ │ │ │ │ │ │ │ │ │ │ │ │ ││ │身、開口│ │ │ │ │ │ │ │ │ │ │ │ │ │ │├─┼────┼────┼────┼──┼────┼──┼───┼───┼───┼───┼───┼───┼──┼────┼─┤│11│箱涵區塊│107.1.18│107.2.5 │18 │107.3.29│52 │5.666 │11.73 │17.396│79324 │172431│251755│1.0 │251755 │ ││ │40.41頂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12│箱涵區塊│107.2.5 │107.2.13│8 │107.3.31│46 │3.758 │9.92 │13.678│52612 │145824│198436│1.0 │198436 │ ││ │42底板牆│ │ │ │ │ │ │ │ │ │ │ │ │ │ ││ │身 │ │ │ │ │ │ │ │ │ │ │ │ │ │ │├─┼────┼────┼────┼──┼────┼──┼───┼───┼───┼───┼───┼───┼──┼────┼─┤│13│箱涵區塊│107.2.5 │107.2.13│8 │107.3.30│45 │4.465 │11.41 │15.875│62510 │167727│230237│1.0 │230237 │ ││ │43底板牆│ │ │ │ │ │ │ │ │ │ │ │ │ │ ││ │身、開口│ │ │ │ │ │ │ │ │ │ │ │ │ │ │├─┼────┼────┼────┼──┼────┼──┼───┼───┼───┼───┼───┼───┼──┼────┼─┤│14│箱涵區塊│107.2.5 │107.2.14│9 │107.4.23│68 │5.57 │11.83 │17.4 │77980 │173901│251881│1.0 │251881 │ ││ │42.43頂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15│預鑄止滑│107.2.22│107.3.3 │9 │107.3.28│25 │13.514│ │13.514│189196│ │189196│1.0 │189196 │ ││ │榫-第17│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預鑄止滑│107.2.22│107.3.5 │11 │107.3.29│24 │ │ │ │ │ │ │ │ │ ││ │榫-第18│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17│箱涵區塊│107.2.22│107.3.12│18 │107.5.1 │50 │8.21 │20.9 │29.11 │114940│307230│422170│1.0 │422170 │ ││ │44.45底 │ │ │ │ │ │ │ │ │ │ │ │ │ │ ││ │板牆身、│ │ │ │ │ │ │ │ │ │ │ │ │ │ ││ │開口 │ │ │ │ │ │ │ │ │ │ │ │ │ │ │├─┼────┼────┼────┼──┼────┼──┼───┼───┼───┼───┼───┼───┼──┼────┼─┤│18│箱涵區塊│107.2.22│107.3.16│22 │107.5.8 │53 │5.48 │11.78 │17.26 │76720 │173166│249886│1.0 │249886 │ ││ │44.45頂 │ │ │ │ │ │ │ │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19│預鑄止滑│107.2.24│107.3.9 │13 │107.4.17│39 │7.05 │ │7.05 │98700 │ │98700 │1.0 │98700 │ ││ │榫-第19│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20│預鑄止滑│107.2.24│107.3.14│18 │107.4.14│31 │6.26 │ │6.26 │87640 │ │87640 │1.0 │87640 │ ││ │榫-第20│ │ │ │ │ │ │ │ │ │ │ │ │ │ ││ │次 │ │ │ │ │ │ │ │ │ │ │ │ │ │ │├─┴────┴────┴────┴──┴────┴──┴───┴───┴───┴───┴───┴───┴──┼────┼─┤│ 合計│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