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 賴聰明
賴琛庭(即賴志昂)劉甄容(即賴劉阿緞)賴美麗賴承益(即賴三晉)賴俊仲被 上 訴人 黃智偉
黃彩紋賴光照賴秀鑾莫哲欣莫雅婷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莫明隆
何惠貞被 上 訴人 洪柏鈺法定代理人 洪文宏被 上 訴人 賴秀珍
董嘉文董羿圻董信雄賴橙彥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連帶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49萬1831.5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81萬6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