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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6號原 告 張晨淏(原名張承平)

陳瑀婕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被 告 莊登雲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洪慧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1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