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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47號原 告 張廖萬宙

張碧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律師被 告 張廖萬榮

張世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8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