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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4號原 告 李仲立

富佑開發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彥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被 告 惠怡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健泰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即董事長原為周洽輝,嗣於民國108 年

6 月18日改選董事長為黃健泰,並於108 年6 月20日為變更登記,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41 至442 頁)。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黃健泰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返還增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9-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