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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 告 楊永恭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吳姎凌律師被 告 楊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租金事件,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1474、1474-1、1475、1475-1、1476、1476-1、1477等地號7筆土地(權利範圍各1000分之160,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地段137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為原告於民國76年12月25日出資購買取得,委託被告(即原告之長子)代為管理系爭房地出租事宜。詎被告竟持系爭房地所有權狀等文件,偽造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書,將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為其所有。原告前向本院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經本院於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命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原告因此對被告請求給付此期間所收取之租金新臺幣9,744,000元。然被告抗辯系爭房地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經本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61號判決原告勝訴,惟因被告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臺中高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斟酌兩造意見後,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裁判日期:2019-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