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 告 楊永恭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吳姎凌律師被 告 楊文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已於110年3月10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994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994號裁定附卷可稽,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