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7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被 告 宗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文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新臺幣貳參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佰肆拾陸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確有如主文所示誤載「貳」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