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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大成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劉瑞三上列當事人間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829,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日期:201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