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洪大成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劉瑞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1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12月24送達上訴人2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