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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宗賢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蕭章瑾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 萬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8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