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7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青柱

姚賴云庭賴秀彩賴美樺被上訴人 賴貞妤

賴宜欣賴昱良共 同法定代理人 張氏渥被上訴人 劉昌祥

劉白月英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39號請求塗銷買賣登記及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裁判日期:2020-02-15